8月31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信息,《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9月1日正式实施。
据悉,《条例》是全国首个规范“住房租赁”、首个规范长租公寓等新兴业态的地方性法规,北京也成为首个将“住有所居、房住不炒、租购并举、职住平衡”等写入地方立法的城市。
《条例》在总则部分明确规定,坚持房住不炒、租购并举,支持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同时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住房屋按照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鼓励闲置住房出租、盘活宅基地闲置住房出租等,多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平衡我市住房租赁供需关系。此外,《条例》还规定按照规定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赁住房,享受居民类水、电、供热、燃气价格,并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市场为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提供贷款支持、融资服务。
《条例》还明确规定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基本安全标准要求,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不得打隔断违法群租,禁止出租违法建设及其他法律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明确出租人的合同登记备案、出租登记以及安全管理等责任义务,并规定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强行解除合同、收房;出租人应当出示身份证件、房屋权属证明,告知房屋装修情况并配合实地看房等;通过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信息共享为承租人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子女入学、公积金提取等公共服务提供便利,承租人无需提交纸质合同。
此外,《条例》明确禁止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哄抬租金、捆绑消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防止企业在资本的助推下恶性竞争,炒作、推高租金。对企业收取租金、押金以及“租金贷”进行规范引导,并将资金纳入监管,防止“租金贷”异化为融资手段,防范企业营造“资金池”,从制度上遏制企业盲目扩张、跑马圈地的冲动,降低长租公寓暴雷风险。依据《价格法》建立政府对租金价格的干预机制。规定市住建部门加强租金监测,建立健全预警机制;租金明显上涨或可能明显上涨时,市政府可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住房租赁市场紧急状态应对机制,当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发住房租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紧急情况,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可依法发布住房租赁特殊管控措施,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执行。从而为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稳定而采取特殊管控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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